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加强社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探索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工作的方法、途径、机制和模式,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地级市、市辖区和一些县(市)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各省(区、市)的地级市; (二)各省(区、市)的市辖区; (三)各省(区、市)具备条件的县(市)。 二、申报条件 (一)区域内社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数量较多,群众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需求较高; (二)政府有关部门重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工作,在政策制定、管理实施等方面有初步的工作基础。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试点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参照《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用稿)》(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区域内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现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整体思路、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应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实施方案报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2011年8月26前统一将书面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版材料报送我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综合处)。 (二)我局医政司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试点地区名单。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 (综合处)陈 娟 王 瑾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 编:100027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试用稿) 1.总则 为了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加强社会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是指运用中医养生保健的理论、理念及其方法和手段,开展保养身体、减少疾病、增进健康、延年益寿等服务活动,不以治疗为目的(非医疗性质)的独立机构。 本标准为注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的最低要求。 2.服务项目 2.1 项目分类 2.1.1咨询指导类; 2.1.2按摩类; 2.1.3熏洗类; 2.1.4艾灸类; 2.1.5贴敷类; 2.1.6拔罐类; 2.1.7刮痧类; 2.1.8其他:以中医理论、理念为指导的各种物理方法、自然疗法等。 2.2 限制项目 2.2.1不得超范围服务。 2.2.2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销售等活动。 2.2.3禁止使用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方法或手段。 3.场所与环境 3.1经营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应按照功能与用途进行合理区域划分。 3.1咨询指导类用房应独立设置,且每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3.2开展有操作类项目时,应独立设置消毒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3.3服务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应满足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 3.4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应满足设备与功能需要。 3.5服务场所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流通,使用物品符合消毒规范。 4.设备设施 4.1应配备满足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必须的办公设备与设施。 4.2配备与注册项目相符的设备、设施。 4.3应配备满足服务项目所需要消毒设备与设施。 5.人员配备 5.1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5.2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5.3中医院校毕业人员从业,需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5.4开展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与所开展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1:1。 6.管理 6.1在大厅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职人员情况介绍,以及监督投诉电话。 6.2建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 6.3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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